ICSID投资仲裁 | Qiong Ye and Jianping Yang v. Cambodia | Award rendered
【案件编号】DS549
【申诉方】欧盟
【被诉方】中国
【提起日期】2018年6月(磋商请求)
【事实经过】
2018年6月:欧盟就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的措施正式请求WTO磋商。欧盟主张的核心问题是中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的若干条款,这些条款在合资合同终止后给予中国合作方对改进技术的所有权。
美国于2018年10月请求加入磋商(作为第三方)。日本于2018年10月请求加入磋商。
2018年12月: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2019年1月DSB设立专家组。巴西、加拿大、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俄罗斯、新加坡、瑞士、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身份)、乌克兰、美国等12个成员保留第三方权利。
【欧盟的核心法律主张】
1.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方不得限制技术受让方继续使用该技术。欧盟主张这剥夺了外国技术持有者通过合同条款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能力——本质上是对外国技术的强制许可。
2. 第24条:要求技术进口合同的改进技术成果归属于改进方。欧盟主张当改进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时,这一条款系统性地偏袒中国合作方。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要求合资企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不超过10年。欧盟主张此条款违反了TRIPS协定第28条(专利保护期20年)和TRIM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中国的抗辩与回应】
中国在磋商阶段即表明了改革意愿。2019年3月(专家组审理期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该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一立法被视为中国对DS549案件的回应。
2019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通知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删除了第27条第3款(关于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第24条第3款(改进技术归属中方)等争议条款。
2020年1月:《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取代了原来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案件结果】
2020年6月:欧盟和中国联合通知WTO,双方已在磋商中达成一致并终止诉讼。DS549未进入专家组实质审理阶段。该案成为中国在被诉后最快主动修改法律以回应诉求的WTO案件——这一处理方式避免了类似DS339(汽车零部件)案的实体败诉,同时为《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提供了外部推力。
【对出海企业的启示】
1. 东道国在WTO被诉后可能快速修改法律——企业应持续关注被诉国正在进行的WTO案件,这可能预示立法变化。
2. 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是法律层面的保证,但实际执法效果取决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执行——书面法律和实际操作的落差依然存在。
3. 在WTO体系内,被诉国在磋商阶段主动修法和解是常见策略——对企业而言,即使案件未进入实质审理,法律改革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