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要求披露两组>5%持股清单(正文第4部分+附件1第3.5/3.7条+附件2第7/8项):第一组:买方以任何依据持有(处分)>5%股份(份额)的法人清单——法人名称、地址、INN、主要经营活动、份额/股份比例;买方所处地位(枚举:股东、股份名义持有人、股东授权代表、出资人等);股份(份额)对应的表决权数量。第二组:以任何依据持有(处分)买方>5%份额的主体清单——同上格式。附件1第3.5条地位枚举更全:股东;股份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或名义持有人的授权代表;
质权人;份额共建参与人;出资人等,并注明申请人处分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数量(含占注册资本表决权总数百分比)。如无上述主体,买方出具不存在上述主体的说明函;申请人不掌握的,注明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