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标题: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池全国推广:9月14日施行,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合规要点
2026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原《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
业务范围与参与主体
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履行备案、实施、数据报送等职责。
值得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
准入条件:两条量化门槛可选
新规设置了明确的准入量化标准,跨国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申请:一是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二是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门槛相应减半:境内全部成员企业国际收支规模不低于等值3.5亿元,或境内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境外营业收入不低于等值1亿元。此外,企业近两年应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
额度管理:外债与境外放款集中规则
外债额度集中方面,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方面,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
在便利化措施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措施。主办企业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可在承诺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备案与合规要求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新规同时明确: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合作银行与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交易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并按规定报送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结售汇等数据。
对企业集团的意义
此前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业务主要依托自贸区试点和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本次通知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模式推向全国,统一了本外币资金池的备案、额度和监管规则,有利于跨国企业集团整合境内外资金资源、降低汇兑成本和融资成本。对拟申请资金池业务的集团企业,建议尽早评估成员企业结构、上年度国际收支与营收数据,对照准入门槛准备备案材料,并同步完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建设。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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